据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正规的股票配资网,10月7日上午,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民告官”案件,十堰市人民政府市长王永辉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主动出庭应诉。这是十堰市首例由市长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此前,紫霄村村民李某某不服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土地补偿决定,向十堰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经审查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李某某不服,遂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图为庭审现场
十堰中院代理院长苏江担任审判长,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各方围绕案件事实、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在土地征收补偿中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以及十堰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等争议焦点,进行有序陈述、答辩、举证、质证,庭审过程流畅、审理规范严谨。
王永辉在最后陈述环节表示,行政诉讼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法治途径。市政府将全力支持法院畅通行政相对人的利益表达渠道,强化“关键少数”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市长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仅是尊重司法监督、维护法律权威的体现,更是政府主动接受监督、积极化解矛盾、深化依法行政的生动实践。一位旁听的市政府工作人员表示:“市长出庭,出声更出效果。这一举动激励各级负责人带头学法、规范用权,真正把法治思维转化为行动自觉。”
近年来,十堰两级法院以实质解纷为导向,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效能,通过行政案件立审衔接、开放式调处纠纷等机制,有效推动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一揽子”解决。全市法院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100%,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效果不断增强,行政争议源头治理成效持续显现。
延伸阅读
吴某某生前是广西昭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办公室副主任。去年5月26日是一个周日,吴某某在值班当天猝死。事后,昭平县市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昭平县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吴某某家属不服该决定,向昭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结果为维持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吴某某家属仍不服,将昭平县人社局、县人民政府起诉至法院。9月29日,广西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二审行政判决书。
市监局办公室副主任周日值班当天猝死不予认定工伤 资料图
根据法院文书,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确实无法直接证实吴某某突发疾病死亡时系在工作岗位上和工作时间内。昭平县人社局、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驳回吴某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吴某某家属不服上诉。9月22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发:
办公室副主任周日值班当天猝死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吴某某生前是昭平县市监局的在职在编人员,任办公室副主任。该局每逢周六、周日安排局办公室人员依次轮流值班,每天安排一人,值班采取的是电话转接的方式,值班人员不需要到办公室值班,其职责为接听记录电话、接待来访人员,遇有突发事件和重要事项在第一时间按程序报告局领导等。
2024年5月26日(周日),下大雨,当日为吴某某值班。当日11时38分,吴某某驾驶车辆到达昭平县市监局大院停车,后于11时41分走出局大门口,约12时30分到达昭平县某农产品有限公司商店内。12时55分左右,店主左某发现吴某某躺在椅子上呼之不应,遂于13时6分呼叫昭平县某医院120出诊。昭平县某医院急诊科医师及护士到达现场后进行抢救,当日13时50分宣布患者经抢救无效临床死亡,诊断为:1.猝死;2.急性心肌梗死。
同年6月4日,昭平县市监局向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受理后对相关工伤证人进行了调查,结合吴某某发病经过、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认为吴某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遂于8月12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吴某某家属获知该决定后不服,向昭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于同年10月11日受理并审查后,于12月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昭平县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吴某某家属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在昭平县人社局的调查中,昭平县市监局的办公室主任陈述,因下大雨为了单位的设施设备安全,其于5月25日下午当面向吴某某口头安排,让吴某某于5月26日回单位做防汛工作;昭平县某农产品有限公司商店的经营人左某陈述,当天吴某某到店后曾口头交代其注意防汛;5月26日参与抢救的昭平县某医院医生陈述,其到达现场后听店铺内其他人员说,吴某某是在店里看其他人打麻将过程中身体不适后发病。
法院:
无法证实死亡在工作岗位上和工作时间内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焦点是吴某某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可以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根据该规定,视同工伤应满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两个条件。而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根据职工的工作职责、工作性质、工作需要以及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等综合考虑。
该案中,事发当日为周末,吴某某根据工作安排为当日的值班人员,但根据昭平县市监局安排,周末值班允许采取电话转接的值班方式,此时值班人员不需要到办公室值班,办公室主任虽在人社局调查中陈述其为了单位的设施设备安全,于事发前一天口头安排吴某某在5月26日回单位做防汛工作,但事发时并非系在昭平县市监局的工作场所之中,而是在昭平县某农产品有限公司商店内。
事发商店的经营人虽口头陈述,吴某某在当日曾告知其要注意防汛,但现在并无证据可以证实对外宣传防汛工作系吴某某当日工作内容之一,且现场抢救人员表述其在现场听其他人陈述吴某某系在事发商店内看其他人打麻将期间发病。因此,现有证据确实无法直接证实吴某某突发疾病死亡时系在工作岗位上和工作时间内。
昭平县人社局针对工伤认定申请进行立案审查处理后,认定吴某某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中“视同工伤”的情形,并作出案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县人民政府收到复议申请后,依法履行了受理、复议审查、送达等法定程序,所作的案涉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因此,吴某某家属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判决:驳回吴某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吴某某家属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9月22日,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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